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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蔡岩紅 中國海監總隊近日印發《中國海監海島航空執法工作實施辦法》,對航空執法內容、執法方式、執法信息採集和管理等作了規定,明確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向相關航空執法機構發出海島航空執法預警。
  辦法是在中國海監開展海島定期巡查的基礎上,為海島航空執法量身定做的規範制度,明確了航空執法中有居民海島、無居民海島和特殊用途海島的11項重點檢查內容。規定了航空執法的方式:主要以海監飛機為平臺,利用攝影、攝像、航空遙感等技術手段,以航空巡查監視和航空遙感監測等方式開展。
  辦法對執法信息管理、海島航空執法工作保障措施作了相關規定。據悉,中國海監海島航空執法工作是指中國海監各航空執法機構為保護轄區內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以航空巡查監視和航空遙感監測等方式開展執法活動。
  中國海監總隊海島保護執法處處長謝弘陽表示,與海島定期巡查不同的是,海島航空執法具有獲取信息快捷的優勢,執法機構一旦發現海島基本狀況有明顯改變或涉嫌違法行為,可及時將海島航空監視監測信息報送有關部門,同時還能夠更加迅速、更加系統、更加全面地觀察海島,收集相關資料,彌補船舶不易到達的短板。
  此外,該辦法還突出了兩個“預”。即“預判”,就是中國海監各航空執法機構在發現海島有明顯變化或涉嫌違法行為時,應與所在總隊加強海島巡查信息交流,共同研究並作出現場情況預判。其次是預警,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將海島航空執法信息在系統中共享,並將航空監測數據與海島管理、審批信息相結合,向相關海監執法機構發出海島執法預警。當船舶巡航或人員登島發現海島及周邊海域有明顯變化或涉嫌違法行為時,應在系統中查閱海島航空監視監測信息。當需要開展空中監視監測取證時,應在《海島執法基礎信息表》備註中註明。  (原標題:國家海洋信息中心負責發出海島航空執法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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